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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
二、新中国外交方针的制定和实施
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国际环境和党制定的外交方针
中国革命的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的压迫。新中国冲破帝国主义的东方战线,以独立自主的崭新面貌屹立于世界,这就为结束百余年来旧中国的屈辱外交,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同各国建立新型外交关系创造了前提。在正确分析战后国际形势的基础上,党制定了新中国的外交方针和指导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形势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大战的结果使得各种国际政治势力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战前相比,资本主义势力受到严重削弱,社会主义力量显著增长。战后,美国和苏联成为世界的两大强国,分别代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力量。同时,在亚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运动蓬勃兴起。战后不久,为夺取世界的控制权,美国对苏联实行了遏制政策,从政治、经济、军事上发动对苏联的冷战;同时又在反苏宣传的掩盖下,向各国各地区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和平民主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发起进攻。世界上逐渐形成以美苏两大强国相互对峙为特征的两极格局,出现了美苏之间的矛盾同帝国主义与和平民主两大阵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的相互对抗交织在一起的局面。
战后国际形势的演变虽然错综复杂,但在总体上有利于中国革命的发展和胜利。一方面,世界社会主义力量的增长和亚非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与中国革命呈相互呼应之势;另一方面,当时美苏斗争的重点在欧洲,美国干涉中国革命的力量受到限制。在中国内战爆发后,美国公开采取扶蒋反共的政策;苏联出于对苏美冲突的担心,谨慎地保持中立,同时又悄悄地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地区人民武装力量提供一些援助。当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胜利的形势已十分明显时,美国试图从中国内战中脱身,苏联则逐步转向公开支持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
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国际环境,一方面为新中国成立后同苏联和一批人民民主国家以及周边一些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建立新型外交关系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新中国同美、英等国之间必然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这主要是因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具有反对帝国主义的性质,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新中国抱着敌视态度。
1949年上半年,毛泽东先后提出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三条方针。这是根据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以及当时的国际环境作出的重大决策。这三条方针的形成有一个过程。
1948年底至1949年初,中共中央在外交方面首先确定的重要政策是:不承认国民党政府同各国建立的旧的外交关系,对于驻在旧中国的各国使节,只当作普通侨民对待,而不当作外交代表对待,以便在新的基础上同各国另行建立新的外交关系。稍后,毛泽东用简炼而生动的语言将这一政策思想概括为“另起炉灶”。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还明确提出,不急于取得帝国主义国家对新中国的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必须取消,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必须实现。在1949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说:现在帝国主义在中国没有合法地位,不必忙于要帝国主义承认。我们是要打倒它,不是承认它,将来要通商,可考虑,但亦不忙,忙的是同苏联及民主国家通商建立外交关系[1]。3月5日,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强调:旧中国是一个被帝国主义所控制的半殖民地国家,中国人民民主革命具有彻底的反帝国主义的性质,“我们可以采取和应当采取有步骤地彻底地摧毁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控制权的方针”。他再次指出:“关于帝国主义对我国的承认问题,不但现在不应急于去解决,而且就是在全国胜利以后的一个相当时期内也不必急于去解决。我们是愿意按照平等原则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但是从来敌视中国人民的帝国主义,决不能很快地就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我们,只要一天它们不改变敌视的态度,我们就一天不给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以合法的地位。”[2]毛泽东提出的“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就是要先把帝国主义在我国的残余势力清除干净,不给它们留下活动余地,然后再考虑建交问题。采取“另起炉灶”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这两条方针,使新中国在外交上掌握了战略主动权,不受过去屈辱外交传统的束缚,肃清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势力和影响,在政治上建立起独立自主的外交关系。
明确宣布新中国将联合苏联,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一边,这是党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外交方针。在考虑未来新中国的对外关系时,党一直把同苏联的关系置于首位。这不仅因为长期以来苏联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给予同情和支持,而且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苏冷战和国共内战的相互作用下,美国已同中国共产党处于尖锐对立状态。新中国成立前夕,党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新中国诞生后如何迅速与一些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获得国际承认;如何防止帝国主义武装干涉,保障国家的安全;如何取得外国对战后经济恢复的必要援助等。在当时的国际条件下,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争取苏联的帮助。但苏共领导人斯大林对中国共产党抱有某种怀疑态度,担心中国走上“民族主义”道路。1949年初,斯大林派遣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为特使到西柏坡访问,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利用这个机会,向苏联方面通报了中国革命的形势和夺取全国胜利的部署,介绍了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构想和将要采取的内政外交方针,并就恢复生产、开展经济建设以及请求苏联给予援助等重大问题交换了意见。通过这次内部访问,中苏两党消除了彼此之间的一些隔阂和误会,密切了相互关系。3月13日,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总结中说:“中苏关系是密切的兄弟关系,我们和苏联应该站在一条战线上,是盟友,只要一有机会就要公开发表文告说明这一点。”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明确提出:新中国将“倒向社会主义一边”。
在未来新中国同资本主义国家建交的条件上,党既坚持原则立场,又有相应的灵活性。4月中下旬,在人民解放军发起渡江作战前后,发生了英国军舰闯入解放军防区并与解放军交火的严重事件。4月30日,毛泽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起草了一份声明。这份声明表明了中国人民不怕任何威胁、坚决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干涉的严正立场,同时郑重宣告:“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愿意考虑同各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首先是不能帮助国民党反动派。”“外国政府如果愿意考虑同我们建立外交关系,它就必须断绝同国民党残余力量的关系,并且把它在中国的武装力量撤回去。”[3]在外交基本方针和原则立场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党注意观察各国特别是英、美的反应,谨慎地保留着回旋的余地。
南京解放前夕,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和一些西方国家的外交使节没有随国民党政府迁往广州,仍在南京逗留。毛泽东注意到这个重要动向。他在给渡江战役总前委的指示中提出:“如果美国及英国能断绝和国民党的关系,我们可以考虑和他们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4]五六月间,根据司徒雷登的请求和毛泽东的指示,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外事处负责人黄华以私人身份同司徒雷登进行了几次接触。司徒雷登提出,希望回到北平他曾担任校长的燕京大学看看,并希望能同周恩来会面。经请示,黄华答复他可以赴燕京一行,并有可能同我领导人晤面。当时中央考虑在建交问题上,固然不能允许帝国主义提出束缚我们手脚的条件,但“如果帝国主义各国采取承认中国的新政府的政策,那我们就要准备和这些国家建立外交关系”[5]。这在外交事务的处理上是一种非常现实的态度。然而,美国最高当局很快作出司徒雷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访问北平的决定。这意味着美国政府关上了同新中国交往的大门。
从1949年6月底到8月中旬,以刘少奇为首的中共中央代表团不公开地对苏联作了访问。这是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夕采取的一个重大外交步骤。访苏期间,刘少奇向斯大林等联共(布)领导人通报了中国革命的形势、党的内外政策、新政治协商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筹备情况,强调新中国将在国际事务中与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站在一道,希望中国新政府成立后苏联和东欧各民主国家能率先尽快地予以承认。他还转达了毛泽东希望在中苏建交后公开访问苏联的意向。双方就苏联提供贷款、派遣专家帮助中国进行经济和国防建设进行了商谈,并就处理1945年苏联与国民党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在会谈中,斯大林表示,中国党的政策是正确的,中苏两党应建立密切的关系,互相帮助。他承诺,中国新政府一经成立苏联立即承认,并将提供经济和军事援助。他同意,中国新政府成立后即邀请毛泽东访问苏联。斯大林还询问,苏共在战后初期提出的关于进行国共谈判的建议,是否扰乱或妨害了中共同国民党的斗争。刘少奇答复说,中共中央的头脑是清醒的,毛泽东到重庆去谈判结果是很好的,在当时立即有了政治上的主动权。那次和平运动很有必要,我们孤立了美蒋,为后来推翻国民党、打倒蒋介石准备了条件[6]。刘少奇的这次访问,为中苏建立新型国家关系奠定了基础。
中国共产党为新中国制订的与外国建交的原则,后来由《共同纲领》从法律上作了规定,即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对外关系的初步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经成立,便迎来了第一次建交高潮。至1951年5月,有19个国家先后同新中国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
新中国成立前夕,曾公开宣布自己倒向社会主义一边。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都对新中国的诞生采取鲜明的热情支持的态度。因此,中国政府决定,不经谈判即同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建交,并在此基础上同它们开展友好合作。
苏联是第一个承认新中国的国家。1949年10月2日,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致电中国外长周恩来表示:苏联政府决定建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关系,并派遣大使。同日,苏联宣布断绝与国民党政府的外交关系。3日,周恩来复电表示热忱欢迎中苏两国正式建交。继苏联之后,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纷纷来电,热烈祝贺中国革命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并表示愿意同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中国政府分别复电,表示愿意建交。从10月到翌年1月,新中国先后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10个人民民主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这一成果具有重大意义,不仅有利于刚诞生的新中国步入国际社会,而且有利于新中国的巩固,有利于恢复和发展饱受战争创伤的国民经济。
新中国成立后,南斯拉夫也立即表示承认。但由于当时中国对南斯拉夫的情况缺乏了解,并受到欧洲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决议[7]的影响,中南两国到1955年1月才正式建交。
新中国成立初期,表示愿与新中国建交的,还有中国周边的一些民族独立国家和欧洲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于这些国家,中国政府根据它们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针,以不同方式加以处理。一般是按《共同纲领》规定的原则,先谈判后建交。这是鉴于当时有些国家虽表示承认新中国,但仍支持国民党集团,同其继续保持所谓的“外交”关系。因此,中国政府坚持在建交前,双方派出代表进行谈判。只有在对方明确表示承认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同国民党集团断绝“外交”关系,承诺支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将其境内属于中国的财产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双方才能就建交日期和互换使节等问题进行磋商。
按照上述原则的精神,从1950年到1951年,新中国不仅同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和巴基斯坦四个亚洲民族独立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而且同瑞典、丹麦、瑞士、芬兰四个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此外,列支敦士登与新中国建交也可以追溯到这一时期[8]。通过与这些国家建交,新中国向周边国家传达了睦邻友好的信息,向世界昭示了“一个中国”的原则,迈出了打破美国对新中国实行遏制和孤立政策的重要一步。
英国、荷兰和挪威三个欧洲国家较早承认新中国,但在同中国进行建交谈判时,或拒绝接受中国提出的条件,或未能履行承诺,中国没有同这三国达成建交协议。亚洲的锡兰(今斯里兰卡)、阿富汗、尼泊尔和以色列四国也较早承认新中国,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国家当时未能与中国举行建交谈判。
为扩大新中国的对外影响,1949年11月至12月,亚洲、澳洲工会会议和亚洲妇女代表会议先后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与兄弟党的关系也是新中国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与各国共产党的联络,特别是为加强与亚洲国家共产党的联络并帮助他们,1951年1月,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正式成立。
废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
废除旧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肃清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势力和影响,是党的既定方针和新中国外交的重要任务。只有完成这一任务,才能巩固新中国的独立、恢复国家主权的完整,才能为新中国同世界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开辟道路。
自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侵略手段,迫使旧中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了许多特权,主要有:驻军权、自由经营权、内河航行权、海关管理权和司法权等。为取消不平等条约体系,中国人民进行了长期斗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国家在中国的势力和特权陆续被清除;美、英、法等国因同盟关系,与中国政府签订新约,取消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若干在华特权。但是,战后有些国家通过新的条约和协定,重新从国民党政府手中获取了某些特权,特别是奉行扶蒋反共政策的美国取得的特权比以前更多更广泛。直到解放战争中的三大战役结束时,美国在上海、青岛仍驻有军队,美、英两国的军舰还在长江下游航行;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在北平、天津、上海等地还保留着兵营;外国船舶照旧在中国内河自由航行;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仍由外国人担任;当中外双方的国民、法人和团体之间发生争执时,实际仍由中外双方为此设立的公断机构裁决。
在不平等条约和特权的保护下,外国侨民、法人、团体在中国境内享受所谓“国民待遇”,拥有一大批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占有大量房地产。解放前夕,虽然外资企业在中国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多集中于公用事业、航运业、制造业、金融业等重要部门,在某些地区的某些行业中占有明显的优势,甚至处于垄断地位,对这些地区的国民生计具有重要影响。有些外国政府、团体和侨民还在中国设立和开办了不少宣传、文化、教育、卫生、救济机构以及教会等。这些机构中虽然有的做过一些有益于中国人民的事,但有许多在不同程度上起着培植帝国主义在华势力、扩大帝国主义影响的作用。
解放战争后期,人民解放军进入各大城市之后,各地军管会按照中共中央指示宣布,不承认原国民党政府与各国建立的外交关系,一切在华外国人必须遵守解放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法令。这就否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取消了帝国主义者在中国的司法特权。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政策和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分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的工作。
帝国主义在中国拥有的海关管理权、驻军权和内河航行权,对中国主权的损害最大,是中国沦于半殖民地的象征。因此,新中国成立后首先收回了这三项权利。1949年10月25日,中国海关总署成立。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随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新的海关税则,并由国家管制对外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中国海关由此完全掌握在中国人民自己手中。
1950年1月至9月,北京、天津和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先后宣布收回或征用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在当地的兵营地产,外国在中国大陆军事特权被全部取消。1950年4月,交通部颁布《关于外籍轮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同年7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统一航务港务管理的指示》。此后,外国轮船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许驶入中国内河。丧失了100多年的中国领水主权全部恢复。
处理外国人在华拥有的企业和房地产以及外国政府、私人和团体在中国开办的宣传、文教、卫生、宗教等事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对外资企业应按照国籍、系统、行业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分别先后缓急给予正当解决。按照这一方针,各地对在华外资企业的资本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对于外国政府、私人和团体在中国设立的宣传机构,在城市接管中即开始清理。首先,停止各地“美国新闻处”的活动;随后,不允许外国人继续在中国兴办报纸和杂志,外国资本和外国人经营的广播电台一律停播,停止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外国通讯社和记者的活动。对于外国人经办的或接受外国津贴的文化、教育、卫生、救济等机构,仍允许它们在遵守中国政府法令的前提下继续存在。
缔结《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缔结《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采取的重大外交行动,对当时的国际格局产生了巨大影响。
1949年12月6日,毛泽东主席率随行人员乘火车离开北京前往苏联访问。这次访问的目的,一是祝贺斯大林的70寿辰,二是与苏联领导人交换对国际形势的看法,三是同苏联订立新的条约,四是商谈向苏联贷款事宜。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三点。国民党政府曾于1945年8月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有关协定(以下简称中苏旧约)。这一条约及有关协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苏、美、英三国背着中国达成的雅尔塔协定的产物,基本恢复了沙俄时代在中国东北的特权,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9]。按照新中国“另起炉灶”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方针,中苏旧约也应予以废除而另订新约,以适应中国革命胜利后国际形势和中苏关系的变化。在刘少奇访苏时,斯大林曾表示,旧的中苏条约是不平等的,这一问题可留待毛泽东访苏时解决[10]。毛泽东出访前夕,中方在与苏方磋商时又多次表示,希望这次访问的结果是缔结一个新的中苏条约。
12月16日,毛泽东一行抵达莫斯科,当晚即同斯大林举行会谈,讨论双方关心的主要问题。毛泽东首先提出: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保障和平。中国需要三年至五年的和平时间,把经济恢复到战前的水平,并稳定全国局势。中国重大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今后的和平前景。斯大林回答说,目前尚不存在对中国的直接威胁。日本还没有站起来;美国虽然发出战争叫嚣,但它最怕打仗;欧洲被战争吓破了胆。如果我们共同努力,不仅能够保障5至10年的和平,而且能够保障20至2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和平。这一看法与当时中共中央的估计相一致。
接着,毛泽东提出中苏旧约问题。斯大林说,那个条约是根据雅尔塔协定缔结的,得到了美国和英国的同意。苏联从日本手中得到的千岛群岛、南库页岛等,也是在雅尔塔达成协议的。因此,目前不宜改变中苏条约的合法性,否则会给美国和英国要求修改有关千岛群岛、南库页岛条款提供法律依据。要寻求一种可行的办法,在形式上保留,而在实际上修改现行条约,即在形式上保留苏联在旅顺驻军的权利,但按照中国政府的建议撤出那里的苏联军队。中长铁路也可以在形式上保留,而实际上修改协议的有关条款。毛泽东表示,单独一个中国的力量不足以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我们应该按如何对共同事业有利来行事,眼下不必修改条约,正如不必匆忙由旅顺撤军一样。但是,他又委婉地提出,照顾雅尔塔协定的合法性是必要的,惟中国社会舆论有一种感想,认为原条约是和国民党订的,国民党既然倒了,原条约就似乎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斯大林答复说,原条约总是要修改的,大约在两年以后。
在会谈中,毛泽东还提出,由于缺少海军和空军,人民解放军难以解放台湾,希望苏联以派遣志愿飞行员等方式给予支援,以便尽快解放台湾。对此,斯大林谨慎地表示,有可能给予援助,但援助的形式需要考虑周到,主要是不能给美国人干预提供借口。此外,双方还讨论了苏联贷款和贸易问题以及出版毛泽东著作俄文版的问题[11]。
12月21日,毛泽东出席斯大林70寿辰庆祝大会,并作为第一个致祝词的外国领导人发表了讲话。24日,斯大林再次同毛泽东举行会谈,主要商讨越南、日本和印度等亚洲兄弟党的事情。尽管在会谈前毛泽东已请苏方陪同人员转告斯大林,他感兴趣的首先是中苏条约问题,但斯大林在会谈时对此却只字不提。此后,来莫斯科祝寿的各国领导人陆续回国,毛泽东仍滞留在那里,斯大林没有再约见他。毛泽东感到十分失望。他向苏方人员表示,他到苏联来不仅仅是祝寿的,而是来办事的。
由于毛泽东参加祝寿活动后,中苏双方都没有关于他的进一步报道,国际上出现种种猜测,英国通讯社甚至散布谣言说毛泽东被斯大林软禁起来。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开始调整对华政策,一个重要的动向是印度和英国准备承认新中国。僵持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斯大林只好改变不废除中苏旧约的初衷。
针对英国通讯社散布的谣言,1950年1月2日,《真理报》在头版刊登了塔斯社记者对毛泽东主席的访问。其中特意披露,毛泽东访问苏联的目的是:解决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各项问题,首先是现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问题,苏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问题及两国贸易和贸易协定问题等[12]。当晚,斯大林派莫洛托夫和米高扬会见毛泽东,征求他对处理中苏条约的意见。毛泽东提出三个方案:第一,签订新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第二,由两国通讯社发表一个简单的公报,仅说两国就中苏旧约及其他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在重要问题上取得一致;第三,签订一个声明,说明两国关系的要点。毛泽东优先考虑的无疑是第一个方案。他强调说,把中苏关系以新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有极大利益,中国人民将感到兴奋,我们可以有更大的政治资本去对付帝国主义国家,去审查过去中国和各帝国主义国家所订的条约[13]。莫洛托夫当即表示,第一项办法好。随后,双方为周恩来赴莫斯科参加谈判作出安排。
1月20日,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抵达莫斯科。22日晚,中苏双方开始就签订新约和协定的问题举行正式谈判。会谈一开始,斯大林就表示,过去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对日战争时订立的,现在已落后于时代,因此必须修订,虽然以前我们曾设想可以保留。毛泽东说明:根据目前形势,我们应当借助条约和协定把现存于中苏之间的友好关系固定下来,这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国际关系方面都会引起积极反应。他强调:要把新条约和原来的条约从根本上区别开来。过去说的是对日战争时的合作,现在应是防止日本侵略;过去国民党只是口头上谈友谊,现在具备了真正友谊与合作的一切条件。新条约应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和文化合作的各项问题,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济合作[14]。随后,双方对新条约的条款,处理中长铁路、旅顺口及大连问题的原则,贷款和贸易协定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在1月22日的原则性会谈中,经斯大林提议,毛泽东赞同,委托维辛斯基和周恩来两位外长负责新条约文本的起草工作。经过几轮修改,双方就文本内容达成一致。新约的名称是《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共六项条款,有效期为30年,其宗旨和条文比之旧约作了重大的修改与补充。新约的宗旨是:加强中苏两国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新约规定:“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新约还增加了“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的内容[15]。
在条约起草工作开始之后,两国代表就关系双方重大权益的三方面问题反复进行了谈判。虽然在谈判中出现了种种矛盾,但最终双方都作出了相应的让步,以达成协议。
关于中国中长铁路、旅顺口和大连问题。苏方表示愿意早日放弃从国民党政府手中获得的某些特权。中方考虑到共同防御帝国主义的需要,同意有一个过渡期。最后达成的协议是:苏方不迟于1952年末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及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政府;苏方不迟于1952年末从旅顺口撤回其驻军,并将该地区设施移交中国政府,中方偿付旅顺港的恢复与建设的费用;苏方保证将大连的行政管理权完全交予中国政府,中方同意大连自由港问题待签订对日和约后再作处理。
关于贷款问题。根据毛泽东多借不如少借为好的想法,中方提出贷款三亿美元,拟三年内还清。斯大林表示,偿还期可延长为十年,年利率定为极优惠的1%。在贷款协定谈妥之后,苏方要求中方提供它缺少的战略原料钨、锡、锑,以偿还贷款,双方为此商签了一个秘密议定书。稍后,双方还达成在中国创办石油、有色金属、航空和造船四个合营公司的协议。这是新中国利用外国资本促进工业化的最初尝试。
最后,关于空军支援问题。由于在谈判期间发生台湾国民党军的飞机轰炸上海的事件,中方要求苏方派遣空军保护华东。斯大林答应给予支援,但提出苏中之间要签署一个秘密的补充协定,规定在苏联的远东和中亚地区、中国的东北和新疆,不得给予第三国(主要指美、英、日)租让权利,也不准许第三国公民进行经济或其他活动。中方经反复考虑后予以同意。随后,斯大林表示,要把苏军原在东北接收的日伪财产和苏联在北京的教堂等财产交由中方接收[16]。
1950年2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中苏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的签字仪式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举行。周恩来和维辛斯基代表各自政府在文件上签字,斯大林和毛泽东出席签字仪式。同日,中苏双方发表关于两国缔结新的条约与协定的公告,并声明中苏旧约与协定均失去效力。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等离开莫斯科回国。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有关协定的签订,是新中国外交取得的重大成果。4月11日,中苏新约及有关协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正式批准生效。在批准这一条约时,毛泽东强调指出:“这次缔结的中苏条约和协定,使中苏两大国家的友谊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得我们有了一个可靠的同盟国,这样就便利我们放手进行国内的建设工作和共同对付可能的帝国主义侵略,争取世界的和平。”[17]
注:
[1]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发言,1949年1月6日。
[2]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4、1435页。
[3]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暴行发表的声明》(1949年4月3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1页。
[4]毛泽东:《关于稳住汤恩伯及外交对策问题》(1949年4月28日),《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85页。
[5]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给联共(布)中央斯大林的报告》(1949年7月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6]刘少奇:《同斯大林谈推翻国民党问题》(1949年7月2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1页。
[7]1948年3月,苏联与南斯拉夫之间由于一系列原因关系骤然恶化。当年6月,欧洲9国共产党和工人党情报局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召开会议,讨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问题。南共拒绝出席会议。会议通过《共产党情报局关于南斯拉夫共产党情况的决议》,严厉指责南共的内外政策,声称南共领导人“铁托是帝国主义的一名间谍”,呼吁南共内部的“健康力量”行动起来,取代现任领导,并宣布将南共开除出情报局。
[8]列支敦士登公国与瑞士保持特殊关系,瑞士驻外机构代表列支敦士登在外国的利益。1988年8月至9月,中国和列支敦士登双方驻瑞士使馆换文确认,以中国与瑞士建交日,即1950年9月14日为中列建交日。
[9]根据中苏旧约,苏联取得了对中国旅顺军港和大连商港一半设施的为期30年的租用权,中长路的一半所有权和主要经营权。中长路,即中国长春铁路,自哈尔滨起,西至满洲里,东至绥芬河,南至大连。这条铁路,原为俄国修建和经营,称中东铁路。1904年日俄战争后,长春以南段为日本据有,称南满铁路。俄国十月革命后,长春以北段由中苏合办,仍称中东铁路,九一八事变后也为日本所占。抗日战争胜利后,南满铁路和中东铁路统称中国长春铁路,归中苏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1952年12月,苏联政府将中长路全部移交中国。现分段改称滨洲、滨绥和哈大等铁路。
[10]刘少奇:《关于中共中央代表团与联共(布)中央斯大林会谈情况给中央的电报》(1949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11]参见俄罗斯总统档案馆保存的《斯大林同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会谈记录》,1949年12月16日;毛泽东致刘少奇电,1949年12月18日。
[12]《毛主席答塔斯社记者问》,《人民日报》1950年1月3日第1版。
[13]《毛泽东关于周恩来去苏联参加谈判问题给中共中央的电报》(1950年1月2日、3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5―96页。
[14]参见俄罗斯总统档案馆保存的《斯大林同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会谈记录》,1950年1月22日。
[15]《中苏两国政府发表公告,缔结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签订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和旅大及贷款等协定》,《人民日报》1950年2月15日第2版。
[16]参见周恩来:《关于中苏谈判情况的报告》(1950年2月8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1―95页。
[17]《批准中苏条约及协定》,《人民日报》1950年4月13日第1版。